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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水土流失治理经验”系列二:群众主体 社会参与


  发布时间: 2017-04-24   信息员:

    昔日火焰山,今朝花果山,这是长汀县水土流失区通过多年水土流失治理之后,给人带来的最直观的印象。在昔日的“火焰山”上,忙碌着赖木生、黄金养、沈腾香、赖金养等一大批默默奉献的普通群众;在今天的“花果山”上,也正是他们,收获着治理水土流失带来的荣誉和效益。

  长汀县坚持把群众作为治理水土流失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山林经营权流转、资金扶持、担保贷款、基础设施配套、税费减免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区治理开发的体制机制和多元化投入机制,允许治理开发成果继承、转让,调动群众和社会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种植大户、社会人才等投入到水土流失区的治理和开发领域,集聚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走出了一条水土流失治理的群众路线。

    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方方面面都需要群众的配合与参与。长汀县一方面对符合封育条件的水土流失地全部采取封育治理,全县每个乡镇都建立专业护林队,村村设专职护林员,并在水土流失区组建了由36人组成的水保专业护林队,使大部分群众自觉不烧柴草;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千方百计为投资者创造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的境内外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区的治理与开发,使群众在治理水土流失的同时,收获了经济" target=_blank>经济效益,调动群众积极性自然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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