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的学科建设,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林学会章程》和《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分会全称为“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语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Forest Park , CSF”。
第三条分会是中国林学会的组成部分,是由从事森林旅游和森林公园管理、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二级学术组织。遵守《中国林学会章程》,服从中国林学会领导,团结、组织森林旅游和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共谋学科建设,为促进森林旅游和森林公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分会主管单位是中国林学会,办事机构为森林公园分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福建农林大学园林学院,办公地点:福州金山,福建农林大学园林学院106室,邮编35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森林公园的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旅游经济及文化、森林公园的科学管理等问题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开展森林景观和旅游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设计,为政府建言献策;
(三)组织开展森林景观和旅游资源考察、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间的交流经验、相互推动;
(四)向会员宣传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学科发展和行业进步贡献力量;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六)组织开展森林景观和旅游资源、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技术成果展览展示、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七)编印分会内部通讯,搞好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强化服务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手段。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分会受中国林学会委托发展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申请成为分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首先必须具备中国林学会入会条件,同时还要做到: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管理办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分会;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分会各项活动;
(五)个人会员要求为:有助理工程师(或相当)及以上职称,从事园林、森林旅游、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科技与管理人员,以及在相关单位从事经营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有关专业人士;
(六)团体会员一般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两名中国林学会或省(市、自治区)学会个人会员或本单位推荐;
(三)按规定缴纳足额会费;
(四)团体会员不要求会员推荐,但必须分别提供一份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高等学校中的学院例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经分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中国林学会备案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对分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资料等服务享有优先权和价格优惠权;
(四)参加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有优先权和价格优惠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中国林学会章程》和《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管理办法》;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承担分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籍自动取消:
(一)自愿退会;
(二)会员的工作发生变化,不再从事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森林旅游相关的业务,并提出退会申请的。
第十二条会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单位会员300元/年,个人会员30元/年;
(二)理事单位500元/年,个人理事5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个人常务理事50元/年;
(四)副理事长单位3000元/年;
(五)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六)缴费方式可一次交一年,也可一次交四年。
(七)年度会费缴纳时间均为每年一季度(即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新会员须先缴纳会费方可办理入会手续。当选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或个人须在当选后三个月内缴足相应会费。
(八)国家行政机关、上级领导机构和分会工作人员免交会费。
(九)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分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分会理事会同意后,可以免交会费。
第四章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成为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
(一)承认并自觉遵守《中国林学会章程》和《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在森林旅游、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科研、教学、经营管理及相关旅游企业(旅行社)、植物园以及其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申请及产生程序如下:
(一)填写《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理事候选单位申请表》,分别提交一份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高等学校中的学院例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个人理事(或个人常务理事)
(一)个人理事(或个人常务理事)一般在理事(或个人常务理事)单位中产生,在缴纳理事单位会费后,单位代表免交个人理事(或个人常务理事)会费外,其他人员均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二)对单位同类科技或管理人员较多,或单位不能入选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而个人为森林旅游、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突出贡献者,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成为个人理事(或个人常务理事)。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中国林学会批准。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临时增补理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通过分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可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常务理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重大问题需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中国林学会批准后,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单位(或个人),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或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根据学会发展,时机成熟时,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理事及常务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分会设秘书处,负责办理分会各项具体事务,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好;
(二)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林学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六章经 费
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的收入和接受的捐赠;
第三十二条经费开支
(一)用于分会各种论文、资料印刷、装订、发行;
(二)分会日常业务活动、办公经费和差旅费;
(三)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
(四)其他。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本办法经2013年5月14日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的学科建设,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林学会章程》和《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分会全称为“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语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Forest Park , CSF”。
第三条分会是中国林学会的组成部分,是由从事森林旅游和森林公园管理、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二级学术组织。遵守《中国林学会章程》,服从中国林学会领导,团结、组织森林旅游和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共谋学科建设,为促进森林旅游和森林公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分会主管单位是中国林学会,办事机构为森林公园分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福建农林大学园林学院,办公地点:福州金山,福建农林大学园林学院106室,邮编35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森林公园的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旅游经济及文化、森林公园的科学管理等问题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开展森林景观和旅游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设计,为政府建言献策;
(三)组织开展森林景观和旅游资源考察、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间的交流经验、相互推动;
(四)向会员宣传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学科发展和行业进步贡献力量;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六)组织开展森林景观和旅游资源、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技术成果展览展示、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七)编印分会内部通讯,搞好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强化服务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手段。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分会受中国林学会委托发展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申请成为分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首先必须具备中国林学会入会条件,同时还要做到: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管理办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分会;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分会各项活动;
(五)个人会员要求为:有助理工程师(或相当)及以上职称,从事园林、森林旅游、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科技与管理人员,以及在相关单位从事经营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有关专业人士;
(六)团体会员一般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两名中国林学会或省(市、自治区)学会个人会员或本单位推荐;
(三)按规定缴纳足额会费;
(四)团体会员不要求会员推荐,但必须分别提供一份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高等学校中的学院例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经分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中国林学会备案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对分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资料等服务享有优先权和价格优惠权;
(四)参加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有优先权和价格优惠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中国林学会章程》和《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管理办法》;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承担分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籍自动取消:
(一)自愿退会;
(二)会员的工作发生变化,不再从事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森林旅游相关的业务,并提出退会申请的。
第十二条会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单位会员300元/年,个人会员30元/年;
(二)理事单位500元/年,个人理事5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个人常务理事50元/年;
(四)副理事长单位3000元/年;
(五)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六)缴费方式可一次交一年,也可一次交四年。
(七)年度会费缴纳时间均为每年一季度(即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新会员须先缴纳会费方可办理入会手续。当选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或个人须在当选后三个月内缴足相应会费。
(八)国家行政机关、上级领导机构和分会工作人员免交会费。
(九)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分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分会理事会同意后,可以免交会费。
第四章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成为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
(一)承认并自觉遵守《中国林学会章程》和《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在森林旅游、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科研、教学、经营管理及相关旅游企业(旅行社)、植物园以及其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申请及产生程序如下:
(一)填写《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理事候选单位申请表》,分别提交一份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高等学校中的学院例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个人理事(或个人常务理事)
(一)个人理事(或个人常务理事)一般在理事(或个人常务理事)单位中产生,在缴纳理事单位会费后,单位代表免交个人理事(或个人常务理事)会费外,其他人员均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二)对单位同类科技或管理人员较多,或单位不能入选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而个人为森林旅游、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突出贡献者,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成为个人理事(或个人常务理事)。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中国林学会批准。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临时增补理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通过分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可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常务理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重大问题需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中国林学会批准后,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单位(或个人),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或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根据学会发展,时机成熟时,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理事及常务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分会设秘书处,负责办理分会各项具体事务,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好;
(二)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林学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六章经 费
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的收入和接受的捐赠;
第三十二条经费开支
(一)用于分会各种论文、资料印刷、装订、发行;
(二)分会日常业务活动、办公经费和差旅费;
(三)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
(四)其他。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2013年5月14日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三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