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业科普基地标准
(2007年)
为更好发挥各类林业资源的科普作用,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使全国林业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科普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让林业科学技术更好地惠及于民,特制定本标准。
1.基地的基本条件
基地所在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已开展科普工作2年以上。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传承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思想。
基地的科普工作有指定的单位领导、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设立专(兼)职接待人员2人以上。
有《科普工作规划》、《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职工年度考核,并制定和实行了考核及奖励办法。开展了对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建立了科普档案。
将科普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确保科普工作顺利开展、科普工作效果逐年提高。
具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场所及设施。
2.基地科普工作的基本要求
开放天数及接待人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博物馆、动(植)物园等,此类基地每年开放不少于250天,年受众人次不少于5万;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繁育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特色学校等,每年开放不少于50天,年受众人次不少于2000。被命名为基地的单位,从命名起的下一年度开始按下列人群分别统计受众人次:普通公众、青少年、农民、林业系统职工、其他(需注明)。
了解科技前沿及动态,遵循国家发展大局,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科普资源,开展满足公众需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明确、有实效的科普活动。
不断收集科普资料、创作科普作品。
充分利用各种传媒、与各类单位开展不拘一格的共建、发展科普志愿者,提高科普工作的实效。
积极参加每年相关的世界或全国性“科技”、“科普”活动。如:科技周、科普日、湿地日、植树节、森林日、爱鸟周、水日、气象日、地球日、生物多样性日、环境日、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臭氧层保护日、动物日、减灾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活动期间,收取费用的科普场所实行优惠措施。
在基地的显著位置(如:入口、网页等)公示开放制度。内容包括:开放时间、活动项目、优惠办法(对象、时间段、优惠标准等)、接待办法(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等。
收到其他全国林业科普基地相关单位发来的与科普工作相关的通知等信息时,要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