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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十大特色

  发布时间: 2015-06-19      

解读《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十大特色



81,《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101起施行,标志着山西森林公园从此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进入新阶段。这是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特别是森林公园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适应广大群众生活质量提高的需求,建设生态文明、美丽山西的重要途径。《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加强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推动森林公园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森林旅游事业打开新局面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共分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二条。在起草修改过程中,主要依据《森林法》、《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借鉴兄弟省、市现有森林公园条例,结合我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力求增强《条例》设定制度和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除一般性条款外,注重按照山西森林公园自身发展特点,提出相应的规定条款,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新情况和新问题。初步概括为“十大”特色:
一是明确了森林公园建设保护的性质
首次以法规确定“森林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为财政投入建设资金、提供管理保护经费,打开了渠道。
二是明确了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分层管理的制度和职责
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森林公园事业的领导”,把森林公园纳入政府管理范畴,提升了管理层次;其次是确立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森林公园的主体地位,防止管理主体错位和森林公园脱钩;第三是首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森林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解决了许多市、县长期以来缺乏森林公园主管机构的难题,打开了持续发展之门,使主管机构的设置、成立、经费保障、行使职权有法可依。
三是明确了城郊森林公园的性质和概念
2010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号),山西开全国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之先河。《条例》以法规形式界定为“地处城镇周边、政府组织建设的森林公园统称为城郊森林公园”。其一是确定了政府为建设主体,是公益事业的性质;其二是确定了其地处城镇周边,便民森林生态休闲服务的属性。
四是设定了森林公园分级批准的办法和程序,明确了审批条件和时限
在国家森林公园之外,设立省、市、县三级审批制度,并由同级政府审批,提升了审批层级,增强了森林公园社会公信度。
五是规定了森林公园撤销退出的办法
提出了4条撤销情形,强化了森林公园的管理手段,警示效果明显。
六是首次提出了森林公园应成立管理单位,进行法人登记。为解决长期以来管理主体缺失的现状,也为基层成立管理单位,加强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
七是明确了保护任务,严格了保护内容和办法
以森林风景资源为重点,明确了保护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和方式,在古树名木、抚育采伐、风景林培育、自然景观景物、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林地征收占用等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从总体规划开始,就详细规定保护条款,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的保护。
八是加强了服务管理
从建设标准的制定、建设、园区管理制度完善、公园开放、日常监督、动态监测、现代服务、人员培训、门票减免优惠、免费开放、标识标牌设置、无障碍设施建设、游客容量限制、应急机制建设、信息发布、宣传等16个方面做了系统规定,涉及面广、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凸显了行政管理重在服务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
九是加强了收费管理
核心是将国有林单位设立的 “森林公园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三统一上缴省财政,统筹用于全省森林风景资源调查、监测、建档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为推进全省森林公园综合协调、平衡发展,确定了财政资金来源。其次是与当前收费管理和发展实际现结合,按国有林单位设立和其他森林管理主体设立的森林公园,分别规定门票和收费管理。
十是法律责任制定宽严相济
首先是尊重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违法内容,从其规定追责;其次是对本《条例》必须严管的,予以重罚;再次是对与当地居民生活相关、对经营者以服务管理为主的条款,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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